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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场稻谷烘干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农场: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农场稻谷烘干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位于**省**市**街道金光村。厂区四周均为农田,项目500m范围内无居民。新增2套粮食烘干系统,包括:新增1座热风炉房,1座稻谷仓,2台5.05kW燃生物质热风炉、2台50t/d 的烘干塔以及配套粮食提升、筛分等设施。建成后年烘干稻谷20000t,仓储稻谷5000t。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6.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8.25%。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运输路线及施工场地定期洒水降尘;物料运输车辆采用苫布加盖;避免大风天气作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机械和车辆,设备尾气达标排放;焊接工艺配备焊接烟尘净化器,焊接烟尘经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依托现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处理;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利用施工围挡隔声。施工场地、施工器械作业位置尽量远离居民位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包装物外售废品回收单位;建筑垃圾可利用部分尽量回用,不可利用部分外售回收单位综合利用。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共2台热风炉,当潮粮量不足启动2台烘干塔时,仅开启一套烘干设施。2台热风炉共用1套袋式除尘器+15m高烟囱,2台热风炉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5m高热风炉烟囱排放,热风炉废气污染物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要求,热风炉废气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热风炉燃料和灰渣分别贮存于封闭式库房,燃料上料和投料工序位于封闭式的热风炉房内,热风炉房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要求。运营期内使用封闭式筛分机,烘干塔热风循环使用,利用烘干塔沉降室处理烘干粉尘,经处理后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针对噪声设备,设备连接处安装基础减振垫;利用热风炉房建筑隔音;筛分机、提升机利用集尘罩隔声;烘干塔内部部件及时维护保养,烘干塔塔身采用低噪声材料,并结合烘干塔结构合理安装隔音吸声材料;设置减速、禁鸣标志,控制运输车辆行驶速度;控制运输路线,远离居民区,减少运输噪声;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减少夜间运输车次。风机安装隔声罩。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筛分杂质一起外送养殖散户用作禽畜饲料;废布袋暂存于库房,由厂家回收利用;除尘灰和热风炉灰渣收集后暂存于库房,外送用作农肥;生活垃圾和沉降室回收粉尘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除尘灰及灰渣采用袋装包装,包装规格为每袋50kg。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地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一般防渗区主要包括防渗旱厕等区域,等效黏土防渗层应满足Mb≥1.5m,K≤1×10-7cm/s。简单防渗区主要包括热风炉房、运输道路、燃料及灰渣储仓采取一般地面硬化。应配备消防设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生产装置之间严格按防火防爆间距布置,厂房及建筑物按规定等级设计。根据热风炉房生产过程中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分级进行分类、分区布置。合理划分管理区、工艺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及储运设施区,各区按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管理。应加强对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消除运行隐患,加强设备的检修,及时对故障进行处理;对烟气净化系统和排气管道应经常检验其气密性,查看其是否堵塞或破损,必要时进行更换。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6年1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