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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不动产公告(2026)第5号-张亚光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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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 356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35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一并处置”。 原产权人:王树春 庆余街西侧 育才**,房屋所有权已于2014年09月12日发生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357条规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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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