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靖宇县赤松镇人民政府)

审批
吉林-白山-靖宇县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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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人民政府)

**0622 环责改〔2026〕 2 号

当事人名称: ****政府

负责人: 王*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5709699

地址: **县赤松镇

我局于 2026 年 7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单****公司(赤松分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6年7月14日,调取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2. 2026年7月14日,调取该单位建设项目《****改革局关于单****公司(赤松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修改版)的批复》(****)1份,证明该单位已在发改部门立项。

3. 2026年7月14日,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的单****公司(赤松分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4. 2026年7月14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的单****公司(赤松分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5. 2026年7月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将该项目承包给**省兴宇****公司的事实。

6.2026年7月15日,由**县生态****执法大队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完成以下整改事项: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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