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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白****加工厂锅炉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白****加工厂(个人独资):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白****加工厂锅炉房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建项目。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项目投资总额的13.33%。建设地点位于**省**市**区平台镇东五村,中心坐标为东经122°43′44.626″、北纬45°41′8.487″,利用现有车间,不新增用地。项目东****公司,南侧为道路,****加油站,西侧为道路,隔路70m****商铺、100m处为东五村居民,北侧为空地和坑塘。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车间新增1台2.5t/h燃生物质蒸汽锅炉,配套建设软水制备设备、袋式除尘器、30m高烟囱及相关配套设施,锅炉蒸汽主要用于生产用热及车间、办公室冬季采暖,供暖面积1720m2。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须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内防渗储池,定期****处理厂处理。运营期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水排入厂内防渗储池,与现有工程污水站出水一****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畜类屠宰加工****处理厂协议指标要求;自2028年1月1日起,须执行《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严格管控施工扬尘及运输车辆尾气,落实物料苫盖、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密闭等抑尘措施,有效降低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运营期锅炉烟气须经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99%)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满足1级要求;生物质燃料装卸、储存、输送及灰渣清运、堆放过程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须采取密闭储存、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管控,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严格管控施工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施工,落实隔声降噪措施。运营期须落实全过程噪声防控,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布置设备并加强日常运维,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东、南、北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西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施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物外售废品回收单位,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建筑垃圾贮存场,严禁随意丢弃、倾倒。运营期锅炉灰渣、锅炉除尘灰外售用于制作有机肥;废布袋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石英砂、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杜绝二次污染。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区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原则实施防渗措施,对锅炉房、生物质燃料暂存区、灰渣暂存区及废水防渗储池等区域采取地面硬化及防渗措施,防止污染物下渗。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相关规范设置污染物监测点位,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按规定公开并留存备查,确保达标排放;项目锅炉位于现有屠宰车间内东侧,应加强厂区防火防爆管理,电气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生物质燃料密闭储存于封闭式料仓内,严禁烟火,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026年10月16日 |